空襲防護

作者:陳文欽

空襲防護

鐵路特考
一、防護組織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應編組防護團;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二)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編組機關(構)成員擔任。各勤務隊(班)應配合任務、單位業務特性及員工專長做適當之編組。


(三)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應依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編組、訓練、演習、服勤事項及相關之行政作業,並受各直轄市、縣(市)民防總隊監督、管制及運用。

1.防護團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2.聯合防護團    
各機關員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

3.團長、總幹事    
一人

4.副團長、幹事    
一人至三人

二、防護設備規定如下:


(一)警報設施各機關宜依實際環境狀況

對外設置無線電廣播收播系統或專用防情電話,適時收聽空襲狀況;對內設置播音系統或汽笛、警(電)鈴、警報器、警報旗(牌)等,以能及時轉知全體員工為準。


(二)消防安全設備

應依消防法規之規定辦理。


(三)避難設施


1.各機關於平時宜視業務性質及實際狀況,規劃疏散辦公處所人員;對於重要或有危險性之物資器材,須妥為保存。
2.各機關對於防空避難設施應加強管理維護,並妥為分配,容量不敷者,請逕洽轄區警察單位協助規劃避難處所。
3.策定空襲防護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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