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之撰擬

作者:洪正、陳雲飛

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

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

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A.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B.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A.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B.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C.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D.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E.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F.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G.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