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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之撰擬
作者:洪正、陳雲飛1.草擬公文
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
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A.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B.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A.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B.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C.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D.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E.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F.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G.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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