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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市場工具
作者:林二元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包含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以及國庫券,又叫做貨幣市場。
可轉讓定期存單
將儲蓄之金額,存放在定存帳戶後,銀行會開立一張定期存單給存款戶,用以證明這筆金額已經存入定存帳戶內(現在大多已直接將定存明細,列印在活期存款存摺的最末頁)。然而,如果臨時需要將定存解約拿來應急,解約時的存款利息,就必須以8折計算,且定期存單又不可轉賣變現,錢被鎖在銀行帳戶內,不能動用!為了提高定期存款的流動性,銀行便發行了一種不可中途解約,卻可中途轉讓的定期存單,承諾於到期日將依照票載利率,支付本息予存款人,此即為可轉讓定期存單。
1.期限最短為三個月,另外有六個月、九個月,以及一年期的可轉讓定期存單。
2.各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通常以面額發行,且面額為10萬元之倍數。
商業本票
由發票人簽發特定金額,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此金額予受款人或持票人之法定票據。由於本票必須由發票人於到期時無條件支付票款給對方,因此若發票人於到期時未支付票款,則持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所以,在簽發本票給對方前,務必三思。而商業本票,就是由工商企業所發行,承諾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特定金額的票據。
交易性商業本票 又稱為第一類商業本票CP1,以融通交易目的,所發行的商業本票。
融資性商業本票 又稱為第二類商業本票CP2,為企業基於籌措短期資金之目的所發行,須得到金融機構保證後,才可發行。
承兌匯票
由發票人簽發特定金額,委由指定付款人於到期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持票人之法定票據。因此,與本票最大差異處,在於匯票的發票人及付款人,未必是同一人。因付款人係接受發票人之委託進行付款的動作,所以「承兌」,便成為付款人保證付款的一道手續。承兌匯票又可區分為:
商業承兌匯票 委託付款人並負責承兌,由付款人承諾,未來到期時一定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 因購買財貨或勞務者,委託銀行為付款人,並由銀行承兌(銀行於匯票上,蓋印承兌章Bank Acceptance)。最常見於進出口貿易往來上,當出口商收到由進口商簽發,並委由進口商往來銀行承兌的匯票時,代表此票款一定收的到,此時出口商便可進行出貨的動作。
國庫券
依據發行目的與發行機構之不同,又可區分為:
甲種國庫券
發行機構為<財政部>,以<面額>發行於到期時,將本金與利息償還給投資人。其發行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國庫收支>。
乙種國庫券
發行機構為<中央銀行>,以<貼現>方式發行,於到期時,將本金償還給投資人(發行時以本金扣除利息後的價格賣給投資人,到期時以本金向投資人買回)。發行的目的,是為了使央行達到<調整貨幣供給,縮放銀根>的目標。
附條件買賣
買賣雙方按約定之金額,一方暫將債券售予另一方(或向另一方買入),並約定於特定期間過後,再向另一方買回債券(或將債券售予另一方)。故可分成:
附買回協議(RP) 交易商於賣出債券時,與買方約定日期與特定價格,於未來以先前約定之條件,買回債券。
附賣回協議(RS) 交易商於買入債券時,與賣方約定日期與特定價格,於未來以先前約定之條件,賣回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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