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規格車輛之行駛

作者:陳奇澤&程湘

特殊規格車輛之行駛


政府機關(構)專供治安、防疫、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交規則第80-1條)

聯結車輛之裝載原則

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81條)

一、半聯結車

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

二、全聯結車

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

三、全拖車

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

四、兼供曳引大貨車

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五、裝載之貨物

及貨櫃不得伸出車尾以外,裝載貨櫃時,並應與拖車固定聯結。

六、不符合規定

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曳引車之裝載原則 (道交規則第82條)

一、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10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
(二)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18公尺。
(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1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3公尺。
(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

二、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

第80條第1、2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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