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報廢手續

作者:陳文欽

物品之報廢手續

鐵路特考
(一)審核
    

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審核

(二)敘明原因
    

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三)點收
    

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核准後,連同報廢物品送交物品管理單位點收

(四)核定
    

1.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
    
2.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檢驗查核
    

報廢物品得由物品管理人員先予檢驗,於物品報廢單上簽章證明,送請事務主管及監驗人查核

 

(六)註銷
    

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無論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均應在物品帳內,予以註銷

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

不得隨意棄置:

分類儲存:         

  • 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磁質類等)

     

  • 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計量登帳:         

  • 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斤)

     

  • 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以便處理

(一)廢品經整理後

應列清單,報請處理。

(二)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

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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