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報廢手續
作者:陳文欽
(一)審核
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審核
(二)敘明原因
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三)點收
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核准後,連同報廢物品送交物品管理單位點收
(四)核定
1.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
2.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檢驗查核
報廢物品得由物品管理人員先予檢驗,於物品報廢單上簽章證明,送請事務主管及監驗人查核
(六)註銷
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無論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均應在物品帳內,予以註銷
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
不得隨意棄置:
分類儲存:
- 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磁質類等)
- 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計量登帳:
- 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斤)
- 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以便處理
(一)廢品經整理後
應列清單,報請處理。
(二)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
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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