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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行政法院(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輔助機構
4.政風室
(1)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第1項)
(2)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第1項)
(3)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第1項)
(4)政風室職掌為「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第2項)
(5)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6條)
(6)政風室主辦之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5.資訊室
(1)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
(2)高等行政法院資訊室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
(3)高等行政法院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
(4)高等行政法院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
(5)高等行政法院資訊室助理設計師,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6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
(6)資訊室之職掌為「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第2項)
(7)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8條)
(8)資訊室主辦之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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