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六)

輔助機構

3.統計室(法院組織法第41條)
(1)高等法院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2)統計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科長,薦任第9職等。
(4)統計室之職掌為「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事項」、「關於庭長法官考核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辦案情形統計事項」、「關於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關於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考核暨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事項」、「關於司法統計調查之執行事項」、「關於統計專題研究分析之辦理事項」、「關於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關於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事項」、「關於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事項」、「關於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事項」、「關於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關於其他交辦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6條)
4.政風室
(1)高等法院設政風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2)政風室之職掌為「關於政風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關於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事項」、「關於政風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關於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獎懲等事項」、「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關於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事項」、「關於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關於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關於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關於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考核事項」、「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事項」、「關於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事項」、「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關於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蒐編、擬訂、宣導、執行事項」、「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關於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事項」、「協助推動本院革新便民措施事項」、「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政風業務視導事項」、「關於其他交辦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7條)
5.資訊室(法院組織法第42條)
(1)高等法院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2)資訊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3)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4)操作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5)科長,薦任第9職等。
(6)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
(7)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9條)
(8)資訊室之職掌為「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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