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五)

秩序

處罰
1.各級法院及分院
(1)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該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述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1條)
(2)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2條)
(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法院組織法第95條)
2.各級行政法院
(1)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5條)
(2)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該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述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7條)
(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金。(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8條)
3.智慧財產法院
(1)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該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述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4條)
(2)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5條)
(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8條)

服裝

(一)基本規定
1.各級法院及分院
(1)各級法院及分院法官、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2)前述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6條)
2.各級行政法院
(1)各級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2)前述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6條)
3.智慧財產法院
(1)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2)前述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6條)
(二)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1.法源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1條)
2.原則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2條)
3.服式
(1)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12公分。(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
(2)前述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A.法官用藍。
B.檢察官用紫。
C.公設辯護人用綠。
D.律師用白。
E.書記官用黑。(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4條)
(3)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述規定辦理。(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5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