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智慧財產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智慧財產法院(五)

事務組織

2.公設辯護人室
(1)組織
A.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1項前段)
B.公設辯護人,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或薦任第9職等。
C.公設辯護人其合計在2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1項後段)
D.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
(2)執行
A.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
B.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
C.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第48條)
3.技術審查官室
(1)組織
A.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項前段)
B.技術審查官,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10職等。
C.技術審查官其合計在2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項中段)
D.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項後段)
E.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2項)
F.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3項)
G.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
H.技術審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主任技術審查官監督該室事務。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第51條)
(2)執行
A.技術審查官在2人以上者,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1人,由技術審查官兼任。(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
B.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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