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道交條例第25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道交條例第25條)

(一)駕駛汽車

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二)違反變更登記、補發(換發)駕照規定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1.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2.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違反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規定 (道交條例第26條)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二)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違反繳交過路費、過橋費規定 (道交條例第27條)

(一)汽車行駛於

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三)汽車駕駛人

因第27條第2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裝載規定

(一)汽車裝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

1.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2.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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