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附掛拖車行駛

作者:陳奇澤&程湘

汽車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5公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道交規則第85條)

貨車附載之隨車作業人員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下列規定,並須隨時注意行車安全。(道交規則第86條)

一、大貨車

不得超過4人,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

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20人,小貨車不得超過8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

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16人,小貨車不得超過8人。

四、大貨車載運

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16人,小貨車不得超過8人。

五、大貨車

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12人。

六、大貨車載運

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16人。

七、大貨車載運

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16人。

道交規則第86條第2項

第86條第1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3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客貨兩用車與代用客車之規範

一、客貨兩用車,應依下列規定

 (道交規則第87條第1項)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式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之間隔裝置,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固定式金屬欄杆。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