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一)定義:(§3)

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1.游泳、衝浪、潛水。
2.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3.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管理機關:(§4)

1.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下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
(1)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2)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2.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三)投保責任保險:(§10)

1.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2.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四)水域遊憩活動分論

水上摩托車    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4公尺以內之器具之活動。(§11)    1.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
2.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
3.交叉相遇:位在駕駛者右側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水上摩托車應朝右轉,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
4.後方超車: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表明其方向。(§15)
潛水    在水中進行浮潛或水肺潛水之活動。(§16)
1.浮潛:
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
2.水肺潛水:
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    1.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
2.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18)
獨木舟    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22)    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23)
泛舟    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25)    1.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2.活動前應先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3.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26、§27)
備註    水上摩托車水域活動範圍:(§13)
1.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
2.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200公尺至1公里之水域內,水域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3.水域主管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30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4.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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