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口的管理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口的管理

(一)水位與流量紀錄

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時,應即矯正。(第15條)

(二)引水方法

1.農田灌溉用水應由指定水口另修給水路網引水入田,不得私開水口,並應避免過畛透水或越田灌溉。如確無法避免時,應由下而上,並得訂定上田水深。

2.給水路網除限於地勢外,應沿田埂修築。

3.水路用地,除照地方習慣,無償提供使用外,如必需補償者,應由受益人攤付,其攤付標準,由管理機構評定,已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不得拒絕。(第16條)

4.輪灌時應俟水流至水路尾端達到一定水平後,由下而上依續開啟水門,其水口左右並列不分上下時,應先左後右,不得亂引,並不得佔用流程水,但有特別習慣或特別情形者,得由管理機構酌情變更之。(第17條)

(三)設備修繕

引水設施之例行歲修,得停止引水,但以不妨害灌溉農田為原則,並應先期公告。(第20條)

排水

一、排水管理

(一)凡因灌溉而引起之排水,應視為灌溉事業之一部,由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劃辦理。(第21條)

(二)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第22條)

(三)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第23條)

二、設施規劃

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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