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復工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水利會之歲修計畫
作者:洪正、陳雲飛水利會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歲修計畫:(第57點)
(一)水庫、灌溉蓄水池
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
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應妥善處理,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三)堤岸
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
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設施搶修
(一)為及時搶修農田水利設施,水利會應於每年汛期前儲備料具,並由管理人員分段巡守,嚴密防護觀測水流變化,隨時報告處理。凡暴雨時期,對重要排水及進水閘門,應加強防護及時啟閉,並注意水文及氣象之變化。(第58點)
(二)農田水利設施如遇重大災害,水利會應立即緊急搶修,必要時報請農委會協調水利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第59點)
罰則
(一)水利會應加強下列禁止行為之舉發:(第60點)
1.違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
2.擅在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私設建造物或種植、養殖、通航、採收水產物、採取土石、放牧、倒土、拋棄瓦礫、磚石、垃圾及傾注危害農田之污水或廢水。
3.擅在圳頂加蓋建築或在圳側及圳堤剷草、砍伐竹木。
4.擅自移改或毀壞水圳及一切建造物。
5.擅自填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積改為農田。
6.飼養牲畜及車輛通過足以損壞水路或圳堤。
7.擅自啟閉閘門或擅動機械或破壞水門機鎖、零件等。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