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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任務與權利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水利會之任務(第10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
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二、水利會之權利
(一)徵收土地(第11條)
1.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2.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3.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二)拆除障礙物(第12條)
1.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2.拆除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三)緊急避難(第13條)
1.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3.防汛處置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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