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

作者:陳少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


(一)立法原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89年2月9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

1.通案立法方式:

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2.民間最大的參與:

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設範圍廣泛、參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3.政府最大的審慎:

為求周延,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皆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研擬先期計劃書。

(二)適用範圍

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重大工業設施、重大商業設施、重大科技設施、新市鎮開發、農業設施、政府廳舍設施。

(三)民間參與之主要模式

1.Build-Operate-Transfer(BOT)


    即興建-營運-移轉,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2.Build-Transfer-Operate(無償BTO)


    即興建-移轉-營運,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即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       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3.Build-Transfer-Operate(有償BTO)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       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4.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           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