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成功之因

作者:陳少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成功之因

1.公共建設委託民間經營後,民間須自負營虧,政府給予促參(PPIP)業者的各項協助,必須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的範圍內,經過詳細的規劃及評估確定後,才會公告招商,讓有意願參與的廠商在既定條件下投標。

2.招商過程及規範非常嚴謹,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原則,採公平、公開的公告程序,由主辦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業甄審委員會,再透過公平競爭的審查機制決定得標廠商,不會有圖利特定廠商的情形。

3.政府與民間企業簽約後,透過完善之契約規範,確實負起監督管理的責任,避免不法情事發生。

運輸成本

(一)定義

運輸成本(Transort Costs)指單位運輸產品分攤的運輸費用支出,稱單位運輸產品成本,簡稱運輸成本。包括固定設施成本、移動設備成本和營運成本三部分。

1.固定設施成本:

固定運輸設施的投資被認為是沉沒成本(Sunk Cost),因為這些設施一旦建設完成就不能再移動,並且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再用於其他用途。例如港埠之建設、鐵路軌道的鋪設及場站建設等。
除最初的投資建設外,固定設施成本還包括養護、維修及其他相關使用成本。固定設施的養護、維修及使用費用中,依其性質又分為:

(1)固定成本:和運輸量大小相關程度低者,例如號誌系統之維護。

(2)變動成本:和運輸量密切相關者,例如鐵路鋼軌之損耗。

2.移動設備成本:

管道是唯一僅使用固定設施的運輸方式,其他運輸方式都包括固定設施和移動設備。移動載具包括鐵路列車、汽車、船舶和飛行器等。這些運具依據需要可於不同的運輸市場、用途間轉移,故移動設備的投資非屬沉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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