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的做法

作者:邵康企業管理大意

民營化的做法


學者薩瓦斯(Savas)認為民營化可分為三種:

1.撤資(divestment):

將原本政府所經營的公營事業轉交給民間經營,可分三種型態:

(1)出售(sale)

(2)無償移轉(freetransfer)

(3)清理結算(liquidation)
 

2.委託(delegation):

將原本政府的工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政府退居監督角色。方式有:
(1)外包(contract out)
(2)特許(franchise)
(3)補助(grant)
(4)抵用券(voucher)
(5)強制(mandate)民間機構辦理

3.替代(displacement):

政府不能滿足民眾的需求,使得民間機構自行提供產品以補充此需求;這個部分不一定要由政府要求或主張,通常為公部門無能或不得己的結果。可分下列兩種:

(1)政府功能不足之替代:

如治安敗壞,警力不足,造成私人保全業興起。

(2)政府縮減之替代:

因應經濟發展需要,政府開放獨占事業造成,例如民間郵局。

二、政府機關公司化

「郵局的公司化」是政府機關公司化的代表範例。為突破郵政經營限制,配合政府政策,交通部郵政總局在確定國營及郵儲壽三業合營等改制公司原則後,於民國91年6月完成修法作業,民國91年7月郵政法修正通過。依據郵政法規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遂於民國92年1月1日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成立,交通部持有100%股權。改制前郵政總局之資產、負債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所經營業務亦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延續經營。

三、公營事業企業化

企業化不等於民營化。如果某種公眾事業不適宜民營化,我們也應該努力使其企業化,也就是用企業經營的標準來檢驗公營事業的營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