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民宿管理辦法

(一)定義:(§3)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二)主管機關:(§4)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經營規模:(§6)
(四)消防安全設備:(§8)

1.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2.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3.配置滅火器2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1具以上。

(五)登記資格:(§10)

1.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
2.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3.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4.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5.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六)名稱:(§12)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

(七)登記辦法:(§13)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3.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5.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6.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7.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8.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9.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八)管理監督

1.責任保險:(§21)
2.定價:(§22)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
3.經營者之作為:(§27~§29)
民宿應遵守事項    1.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2.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
3.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
4.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公共安全。
民宿不得為之行為    1.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2.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3.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4.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5.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民宿發現旅客有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之處理    1.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2.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3.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4.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5.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6.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7.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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