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六)

判決階段

1.判決之範圍:
(1)原則:
A.處分權主義決定判決之內容: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所謂「未聲明」,包括訴之三要件在內。
B.違反處分權主義範圍為判決者構成訴外裁判:訴外裁判自屬判決有瑕疵,當事人得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訴外裁判部分予以廢棄,確定後亦屬無效判決。
(2)例外:當事人未為聲明之事項,法院例外得為判決者,有下列情形:
A.法律別有規定者:
(A)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訴§87。
(B)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民訴§389、民訴§457第2項。
B.依法律規定意旨不待當事人聲明即得判決者:
(A)定相當履行期間之判決:民訴§396。
(B)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合法而為駁回其訴之判決。
C.依實體法之意旨實務上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者。
(A)非訟事件之訴訟化:於形式形成之訴中,法院未依當事人聲明之方式為裁判,仍非訴外裁判。(29上1792例)
(B)被告為對待給付之抗辯:原告聲明求為給付,而被告為同時履行抗辯者,此時法院可為對待給付判決,而將該同時履行抗辯內容置於判決主文中。實務上承認得在主文記載,不生訴外裁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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