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之客觀合併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之客觀合併

通論

1.意義:
(1)複數訴訟上請求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之: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合併主張數個訴訟標的及數項訴之聲明者,為訴之客觀合併。即當事人訴訟上請求之合併。
(2)訴之客觀合併受訴訟標的理論之影響:如就同一金額主張有競合之請求權(如競合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而為請求時:
A.舊訴訟標的理論:係就二個訴訟上請求要求審判,屬於訴之客觀合併。
B.新訴訟標的理論:僅有一個請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僅為二個攻擊防禦方法,非屬訴之客觀合併。
2.立法理由:
(1)促成當事人之信賴真實。
(2)有助紛爭解決一次性、達成訴訟經濟。
(3)避免裁判矛盾之危險或可能。
3.要件:
(1)須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數宗訴訟,通說認為係指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訴訟標的之情形,若對於訴訟標的僅為單一,但訴之聲明有複數時,是否構成訴之客觀合併,通說採取否定見解。
(2)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民訴§248,故訴之客觀合併所合併之數宗訴訟,至少受訴法院須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
(3)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如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財產訴訟與人事訴訟即不得合併。
(4)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4.調查及處理:
(1)調查:客觀訴之合併要件,為職權調查事項,不待當事人異議,應以職權行之。
(2)處理:違反上開要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A.移送。
B.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C.命為補正或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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