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裁判(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裁判(五)

判決

4.非判決與無效判決:
(1)非判決:
A.判決之構成要件:
(A)主體:須由審判機關之法院所為。
(B)須為解決一定訴訟事件所下之判決。
(C)宣示或公告。
B.非判決即係欠缺判決之構成要件。
C.非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A)非判決並不終結審級,故有重新下判決之必要,當事人得主張審級未終結,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B)若據非判決提起強制執行,得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12)
(2)無效判決:
A.意義:在訴訟程序上以有效判決存在,得終結該審級,發生訴訟費用請求權,也得發生羈束力及形式確定力,但仍不發生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爭點效、反射效等內容上之效力。
B.發生原因:法院判決前違反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原則,如:
(A)對我國民事審判權不及之人所下之本案判決(民訴§249第1項第1款)
(B)對不存在或已死之人為當事人所下之本案判決
(C)無訴訟繫屬而下之判決(訴外裁判)
(D)當事人不適格而下之判決
(E)欠缺訴訟能力所下之本案判決
(F)違反公序良俗之違法給付判決
(G)命為事實上不可能之給付判決
(H)判決內容不明、不定、矛盾
(I)就現行法不承認之法律效果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J)欠缺當事人能力所為之判決
C.救濟方式:依釋字135號解釋,得以上訴、再審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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