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二)

訴之種類:

2.確認之訴:
(1)意義:指原告藉「確認聲明」主張某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證書真偽或就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請求法院下一確認判斷之訴訟類型。
(2)提起的限制:當事人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使之除去之情形,方認具有確認利益。(42台上1031例)
(3)確認之訴的對象:
A.法律關係(民訴§247第1項本文):原則上:限於以權利關係本身存否為對象時,始得提起確認之訴。
B.確認證書真偽之訴(民訴§247第1項中段):如遺囑是否真正之「事實之確認」。
C.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民訴§247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限於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時方可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
(4)類型:
A.積極確認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以確認之法律關係為存在或不存在加以區分。
B.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之訴與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A)若就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有所爭執,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之訴。
(B)若就法律行為「成立要件以外之事由」有所爭執,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5)判決效力:不論勝敗,均為確認判決,有既判力,無執行力、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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