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

概說

(一)意義
指於民事訴訟之進行具必要性,且依法明定須支出之費用。
(二)目的
防止濫行起訴或上訴、督促履行債務、使用訴訟程序之對價。

訴訟費用之範圍

(一)意義
狹義專指裁判費,廣義包括因訴訟之提起、進行、終結後之強制執行、當事人為主張、防禦及實行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故範圍可分為:
1.裁判費:又稱「裁判上費用」,係當事人對國家為司法行為之報酬。
2.裁判費以外之費用:又稱「裁判外費用」,指裁判上費用外,其他在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費用,如: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到庭費、滯留費、食宿舟車費、調查證據費用等。
(二)具體內涵
1.司法狀紙費:屬之。
2.律師費:原則上不屬之,但若律師係法院選任(民訴§70-1)或第三審程序律師費(民訴§466-1),則屬之。
3.證人、鑑定人到庭之旅費、調查證據費用:屬之。
4.診斷書:不屬之。
5.保全執行及假執行之擔保金:不屬之。
6.執請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不屬之。
7.當事人之旅費: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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