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二)

假扣押程序

(一)意義
假扣押者,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裁定暫時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
(二)聲請時間
本案訴訟繫屬前後均可。
(三)要件
1.程序要件:
(1)管轄法院: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法院。
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者,得在債權額範圍內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假扣押;向假扣押標的物所在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者,僅得就該特定財產為假扣押,不得假扣押其他財產。(民訴§524)
(2)聲請程序:民訴§525第1項、§526第1項。
(3)具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性等。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已准許宣告假執行、本案請求已經確定判決所否認者,均屬欠缺假扣押之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應不予准許。(31聲151例)
(四)假扣押之審理與裁判
1.假扣押聲請之審理:
(1)職權調查其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其一般程序要件、假扣押之程序要件及假扣押應具備之實質要件。但法院僅得依釋明之證據從形式上觀察為已足,不得作實體上之審認。
(2)原則上不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本法§234規定,雖得行任意之言詞辯論,但實務上恐債務人預知其財產將被扣押而逃匿隱蔽,故甚少命債務人為陳述。(秘密性)
(3)當事人之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訴§526第1項)
(4)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代釋明或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訴§526第2項、第3項、第4項。
2.假扣押聲請之裁判:
(1)駁回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欠缺程序上之要件或欠缺實質上之要件,應以聲請不合法或不適於假扣押而加以裁定駁回。
(2)准許為假扣押之裁定:合法且適於假扣押者,法院應為假扣押之裁定。該假扣押裁定即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藉以查封債務人之假扣押標的物,以達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可能。假扣押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民訴§525第2項、§526第2項、第3項、§527。
(3)關於假扣押之裁定,得為抗告:民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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