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罰則與附則

作者:陳文欽

檔案法罰則與附則

鐵路特考

1.非法運往境外之處罰(檔案法§23)         

(1)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未遂犯罰之

2.故意銷毀檔案之處罰(檔案法§24)    

(1)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
(2)違反檔案法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
(3)違反第13條職務移交或離職人員檔案之移交規定者

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之準用(檔案法§28)         

(1)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之規定
(2)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一)稱機密檔案者

指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二)機密文書歸檔時

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前項專用封套,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三)機密檔案目錄

不予彙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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