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人員之指揮

作者:陳奇澤&程湘

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規則之訂定

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違反交通勤務人員指揮之處罰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4條第2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命令之發布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1.指定

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2.劃定

行人徒步區。

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通行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稽查、違規紀錄之執行

1.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前述稽查

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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