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

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101.12.28)

一、收費標準

國內  內植晶片護照
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國外  內植晶片護照
每本收費美金45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31元。
國外  無內植晶片護照
每本收費美金31元。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10元。
1.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1)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300元(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個工作日計)。
(2)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600元。
(3)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900元。
2.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新臺幣900元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新臺幣900元費額之差額。
3.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二、業務之執行

1.公告:
(1)駐外館處應將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2)前述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2.退費:
(1)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通知之期限補件或應約面談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2)符合前述原因申請退費者,應持憑繳費收據,向原徵收機關為之。
(3)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