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八)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八)

旅遊安全維護及緊急意外事故處理作業手冊

為確保國人出國旅遊及來臺旅客在旅遊安全,因應旅途中意外事故或恐攻事件,減少事故發生時之傷亡,觀光局公布「旅遊安全維護及緊急意外事故處理作業手冊」,要求旅行業舉辦國內、外團體旅遊或接待來台旅客,應參考作業手冊辦理,並要求公司所屬線控及導遊、領隊人員確實遵守執行並向旅客宣導,以維護旅客權益。

旅行業之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如下:
一、責任保險投保最低金額
1.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
2.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1)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3)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4)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履約保證保險

1.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1)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2)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3)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2.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述之規定:
(1)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2)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3)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3.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問題,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4.雖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但因有「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情形之一,自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1)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2)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3)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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