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七)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七)

緊急事故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服務(Overseas Emergency Assistance,簡稱OEA)最早在歐洲興起。其服務項目廣泛,舉凡醫療諮詢、住院安排、代墊醫療費,代尋並轉送行李、代找律師接洽簽證等等,任何在海外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況,都可透過這樣的國際性救援中心獲得救援。我國的急難救助服務,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如下:
1.所謂旅外國人,係指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不包括前往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者。
2.所謂急難,係指旅外國人遭遇下列情況:
(1)護照遺失。
(2)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3)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4)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5)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之侵害事項。
(6)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7)其他足以認定為急難事件,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3.駐外館處獲悉轄區內有旅外國人遭遇急難時,應即設法聯繫當事人或聯繫當地主管單位或透過其他可提供狀況資訊之管道,迅速瞭解狀況。並視情況需要,派員或委請當地僑團、慈善團體、其他團體或個人,前往探視。
4.駐外館處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1)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2)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
(3)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
(4)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5)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6)其他必要之協助。
5.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1)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2)干涉外國司法。
(3)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4)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5)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6)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7)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8)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6.駐外館處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助:
(1)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駐外館處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由駐外館處轉致當事人。
(2)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外館處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7.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館處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上述6.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五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8.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外,駐外館處應拒絕提供金錢借貸:
(1)曾向駐外館處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2)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拒絕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4)不願返國。
(5)拒絕詳實提供身分資料或隱瞞事實情況。
9.國人遇急難事件,須緊急救助時,撥打緊急聯絡專線如下:
(1)大陸地區:
A.「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2)2533-9995
B.自大陸地區撥打付費專線:00-886-2-25339995
(2)港澳地區:
A.陸委會香港事務局(駐地名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
B.陸委會澳門事務處(駐地名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3)全球地區:
A.撥打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限國內地區):
0800-085-095(諧音『您幫我,您救我』)
B.自國外(目前22個國家適用)撥打付費專線:
當地國國際電話冠碼+886-800-0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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