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貨物運送等相關事項規則之訂定

作者:陳文欽

旅客、貨物運送等相關事項規則之訂定

鐵路特考

第五十五條之一 

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為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鐵路運送規則」民國五十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安全


第五十六條

(刪除)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設施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為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於路線、車輛、行車、人員、事故處理等方面均有加強規範之必要
(三)「鐵路修建養護規則」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八日交通部訂定發布。

第五十六條之二 (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為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對於鐵路之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及使用規定等事項,有加強規範之必要。
(三)「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交通部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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