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其他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
1.緊急事項請先以電話洽辦,隨即補具公文。
2.各機關如有請示案件,按其性質請主管單位研提意見。
3.簽稿送請核判如須附送參考資料或檔案且數量較多時,除標明附件號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
4.公文書或附件如係屬發文通報周知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以登載於電子公布欄為原則,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避免層層轉送。
5.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資訊,如對某些特定對象有所影響,或需其有所作為者,可另以書函或結合電子目錄服務之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前述訊息,以利其配合辦理。訊息中需明確告知登載之位址及內容概要。
6.承辦人員對適宜對外宣告之公文或其相關附件資料,應依各機關網站管理方式辦理。。
7.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應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在文旁改正,如摘敘入稿,則請逕行改正或避免錯誤之字句。
核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稿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
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核稿時如有修改
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
(三)上級主管
對於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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