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程序(大眾捷運法第14條)
作者:陳少偉
1.地方主管機關
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1項)
(1)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2)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3)財源籌措計畫書。
(4)工程實施計畫書。
(5)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6)營運損益估計表。
2.中央主管機關
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述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第2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開工、竣工(大眾捷運法第15條)
1.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第1項)
2.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第2項)
施工之注意事項
1.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
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大眾捷運法第16條)
2.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大眾捷運法第17條)
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
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大眾捷運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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