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管理之撫卹

作者:陳文欽

工友管理之撫卹

鐵路特考
一、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

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各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各機關所訂之工作規則或與工友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本章柒、四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各機關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各機關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屬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屬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三、工友死亡

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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