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之借用

作者:陳文欽

宿舍管理之借用

鐵路特考
一、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

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

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人員,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二、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

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

由管理機關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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