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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程序-親屬間扶養事件
作者:陳毅弘、李由事件類型
1.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2.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3.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4.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8)
管轄及程序費用
1.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1)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2)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3)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4)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2.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家事法§125)
準用規定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家事法§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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