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程序通則(四)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訴訟程序通則(四)

訴訟程序進行

1.起訴之程式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A.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B.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C.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D.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家事法§38)
2.訴訟上和解
(1)當事人就有處分權之事項得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A.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B.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C.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D.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家事法§45)
(2)當事人就無處分權之事項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撤銷婚姻、否認子女之訴以及認領子女之訴等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6)
(3)當事人有和解之望,得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家事法§49)
3.上訴審
(1)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2)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4)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家事法§44)
(5)經合併審理並判決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一部聲明不服者,以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所認定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部分,視為提起上訴。(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4)
4.訴訟終結之擬制
(1)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2)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3)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法§50)
5.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1)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法§51)
(2)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71)

確定判決之效力

1.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2)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3)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2.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法§48)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