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維護權

作者:陳少偉

安全維護權

立法者有鑑於惟有安全的交通,方能使人民樂於利用,故以法律明文規定對於鐵路事業安全保障與維護。鐵路法相關規定如下:

(1)鐵路法第8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2)同法第57條規定: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3)鐵路法第58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

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

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4)鐵路法第59條: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

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

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沿鐵路敷設

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四、臨近鐵路

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五、跨越電化鐵路

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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