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層以外樓層郵件之投遞(郵政法第24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地面層以外樓層郵件之投遞(郵政法第24條)

(一)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1.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2.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二)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

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48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確知收信人真偽之證明(郵政法第25條)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郵政法第26條)

(一)凡以運送

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二)前項載運費用

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優先通行權(郵政法第27條)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權(郵政法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又依郵政法第2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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