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火災 (一)

作者:陸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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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火災 (一)

化學火災 (一)

 

概述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1. 氯酸鹽類

2. 過氯酸鹽類

3. 無機過氧化物

4. 次氯酸鹽類

5. 溴酸鹽類

6. 硝酸鹽類

7. 碘酸鹽類

8. 過錳酸鹽類

9. 重鉻酸鹽類

10. 過碘酸鹽類

11. 過碘酸

12. 三氧化鉻

13. 二氧化鉛

14. 亞硝酸鹽類

15. 亞氯酸鹽類

16. 三氯異三聚氰酸

17. 過硫酸鹽類

18. 過硼酸鹽類

1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0.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50 公斤
第二級 300 公斤
第三級 1000 公斤

第二類 易燃固體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1. 硫化磷

2. 赤磷

3. 硫磺

  100 公斤
4. 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 53 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 50% 者,不屬之。   500 公斤

5. 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 150 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 50% 者,不屬之。

6. 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 2 公釐 篩網者。

7. 三聚甲醛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9.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100 公斤
第二級 500 公斤
10. 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 40 度之固體。    1000 公斤

第三類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1. 鉀

2. 鈉

3. 烷基鋁

4. 烷基鋰

  10 公斤
5. 黃磷   20 公斤

6. 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7. 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8. 金屬氫化物

9. 金屬磷化物

10. 鈣或鋁的碳化物

11. 三氯矽甲烷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13.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10 公斤
第二級 50 公斤
第三級 300 公斤

第四類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易燃液體:

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93 度以下之液體。

1. 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 100 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 20 度,且沸點在攝氏 40 度以下之物品。   50 公升
2. 第一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 21 度者。 非水溶性液體 200 公升
水溶性液體 400 公升

3. 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1) 酒精含量未達 60% 之水溶液。

(2)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未達 60%,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 60% 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400 公升
4. 第二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 40% 以下,閃火點在攝氏 40 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 60 度以上,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1000 公升
水溶性液體 2000 公升
可燃液體 5. 第三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上,未達 200 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 40% 以下者,不在此限。 非水溶性液體  2000 公升
水溶性液體 4000 公升

可燃液體:

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 93 度未滿攝氏 250 度之液體。

6. 第四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200 度以上,未滿 250 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 40% 以下者,不在此限。   6000 公升
7. 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 250 度者。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10000 公升

第五類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1. 有機過氧化物

2. 硝酸酯類

3. 硝基化合物

4. 亞硝基化合物

5. 偶氮化合物

6. 重氮化合物

7. 聯胺的誘導體

8. 金屬疊氮化合物

9. 硝酸胍

10. 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11. 倍羰烯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13.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A 型 10 公斤
B 型
C 型 100 公斤
D 型

第六類 氧化性液體

種類 分級 管制量

1. 過氯酸

2. 過氧化氫

3. 硝酸

4. 鹵素間化合物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6.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一級  300 公斤
第二級 

1. 本表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A型」、「B型」、「C型」及「D 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

2.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 1 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過氧化鈉數量 20 公斤,其管制量為 50 公斤;二硫化碳數量 40 公升,其管制量為 50 公升,計算式如下:

 過氧化鈉現有量 20 公斤       二硫化碳現有量 40 公升

──────────────── + ────────────────

 過氧化鈉管制量 50 公斤       二硫化碳管制量 50 公升

 

    2       4       6

= ── + ── = ── > 1

    5       5       5

3. 本表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及第四石油類所列但書規定之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

4. 本表所稱之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 20 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當該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

二、各類危險物之危險性

種類 危險性重點
第一類 與可燃物接觸或加熱,會分解氧氣發生急速氧化而燃燒
第二類 具易燃性,高溫下與水反應生成氫氣。與空氣接觸常形 成粉塵,遇火源則發生粉塵爆炸
第三類 遇水發生放熱反應,產生可燃性氣體
第四類 常溫下可蒸發產生大量可燃性蒸氣而自燃、加熱則發 火、與火焰接觸會引火
第五類 摩擦、加熱、撞擊會發生燃燒爆炸
第六類 與有機物接觸會起火燃燒、與水接觸易爆濺

三、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之比較

區分 代號 成分 形態 與空氣比重 來源
天然氣 LNG 甲烷、乙烷 氣態容易擴散 < 1 地層開採、垃圾堆肥
液化石油氣 LPG 丙烷、丁烷  氣態容易擴散 > 1 石油提煉之油氣
共同點 烷類氣體,無色、無臭、且無毒,易燃易爆

四、危險物品之標示

     美國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 NFPA)制定一套簡單判斷危險品的表示,並將其用藍、紅、黃、無色來表示。

     紅色(可燃性)

     藍色(有害健康)                   

     黃色(反應性)

     無色(W 禁水性)(OXY氧化性)

等級 健康危害(藍)  化學反應性(黃) 燃燒危害性 
4 致死危害 強烈爆炸性 迅速氣化擴散燃燒
3 極有危害 可能爆炸性 常溫下可以引燃
2 有危害 強烈反應性 輕度加熱可引燃 
1 輕度危害 加熱不安定 長時間預熱才可燃
0 無危害 安全穩定 不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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