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審

作者:陳毅弘、李由

刑事訴訟法-第二審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後,第一審法院會先對該上訴為合法性審查。若上訴不合法,因為此時案件仍未繫屬,沒有訴訟關係發生,故以裁定駁回上訴;若上訴合法,第一審法院則會將案件送交第二審法院,此一「送交」會發生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效果。第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再為一次合法性審查。若上訴不合法,因為此時訴訟關係已經發生,法院須以判決駁回上訴;若上訴合法,則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第一審法院先行審理

第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提上訴狀或逾上訴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被告為自己不利益上訴)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撤回上訴)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訴§362)

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一)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訴§364)
(二)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之要旨。(刑訴§365)
(三)第二審調查範圍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刑訴§366)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一)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刑訴§369)
1.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2.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二)駁回上訴判決
1.不合法: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訴§367)
2.無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訴§368)
(三)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1.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3.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訴§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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