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說

作者:陳毅弘、李由

刑事訴訟法概說

刑事訴訟法之意義

刑事訴訟法乃刑事法之一種,係確定國家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法規,因此無原告,且無所謂勝敗訴之說。
(一)狹義的刑事訴訟
專指起訴至裁判間之訴訟而言。僅以法院、原告、被告所為之訴訟行為為範圍。
(二)廣義的刑事訴訟
凡係國家以實行刑罰權為目的之一切行為皆屬之,包括審判前之偵查程序及審判後之執行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程序。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一)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
國家藉由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
(二)發現實體真實
透過實體真實之發現,才可以達到公平正義。
(三)程序正義
在追求實體真實的同時,不能犧牲被告憲法上的人權。(憲法§8)
(四)法和平性
犯罪係侵害社會的和平生活狀態,藉著刑事訴訟程序的實踐,處罰並拘禁犯罪人,以回復法原來的和平性。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一)事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適用於普通法院所管轄之刑事追訴、處罰;特別法如軍事審判法,則適用特別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
(二)地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採屬地主義,我國刑法效力所及之地,刑事訴訟法均適用。
(三)人之效力
總統、立法委員;於國際上享有治外法權之人,均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四)時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程序法採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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