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製作
作者:郭妍
一、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公文分為
「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6種:
1.令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
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5)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5.公告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
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A.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B.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
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
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手令或手諭
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
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
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
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8)聘書
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
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
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契約書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提案
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
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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