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型態之合作社

作者:邵康企業管理大意

企業的型態之合作社


合作社其實不算是「企業」,但屬常見的營業模型。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且營運或服務對象以社員為主的企業組織型態,例如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主要目的在消除或避免中間商剝削。

企業型態的比較

獨資或合夥企業不論為自行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均由業主個人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獨自享有經營利益,負擔全部風險。此兩種企業型態之優缺點如下:
合夥與獨資組織的優點是容易組成或解散、通常規模不大所以作業簡單、管理機動、政府管制少、容易取得信任等。其中,容易取得信任是因為,合夥跟獨資一樣屬無限責任,因此被一般人認定「比較會認真經營」。世界上大型的會計師事務所,多數被法令要求必須是合夥型態,正是因為這個原因。
合夥及獨資的缺點,就是需負無限清償責任;此外企業會因所有人死亡而消失、所有權不易轉移。
公司組織的優點是容易籌得大量資金、股東是有限責任、企業可以有無限生命、股權較容易移轉,促使社會資金流通。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於股權轉移上,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股份有限公司,則可自由轉讓。

公司治理

亞洲國家在1997年金融風暴以後逐漸呼籲企業體能夠重視公司治理制度。其內涵在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計,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其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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