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8025 筆查詢結果
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八)
司法特考|
8/15/2017
提存人員
(一)提存所主任
1.任用
(1)積極資格
提存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A.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B.曾任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
C.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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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七)
司法特考|
8/15/2017
觀護人
(一)制度目的
1.使受觀護者能自力更生,改過遷善。
2.期使受刑人能惕勵新生,早日回到社會正常發展。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觀護人
觀護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A.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B.具有法官、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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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六)
司法特考|
8/14/2017
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一)制度目的
1.確保私權。
2.防止爭訟。
3.疏減訟源。
4.安定社會。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公證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A.經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及格者。
B.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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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五)
司法特考|
8/14/2017
檢察事務官
(一)設置
立法者為使檢察事務官之業務順利推展,明訂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A.經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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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四)
司法特考|
8/14/2017
司法事務官
(一)設置
1.目的
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訴權之保障,法院組織法乃參酌德國、奧國等法務官立法例,於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辦理依法律所定之司法事務。
2.制度
(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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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三)
司法特考|
8/14/2017
通譯
(一)設置
1.立法者認為,為免除語言障礙,便利訴訟程序之進行,法院及檢察署自有設置通譯之必要。
2.故乃立法規定,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通譯,辦理通譯及傳譯事務。(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1項前段、第3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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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二)
司法特考|
8/14/2017
任用與職等
1.任用
(1)積極資格
A.委任書記官之任用資格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曾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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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
司法特考|
8/14/2017
書記官
(一)設置
1.書記官,雖設置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輔助法官及檢察官執行審檢事務,但就其職務行使範圍內,亦有在司法行政上應獨立行使不受法官或檢察官干涉之情形。
2.書記官之職務,依其所職掌之事項而有繁簡之別,且不以法庭內有關審檢事務為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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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公設辯護人
司法特考|
8/14/2017
制度目的
(一)公設辯護人設置之目的,乃在使刑事被告可仿審判中獲得合格辯護人之法律協助,以善盡法院勿枉勿縱、發見真實及追訴犯罪之職能。是故,公設辯護人應設置於實施堅實事實審及言詞辯論之法院,始能發揮最大功效。
(二)從而,公設辯護人條例明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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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檢察官(三)
司法特考|
8/14/2017
檢察官之任用
(一)積極資格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任用資格
(1)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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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檢察官(二)
司法特考|
8/14/2017
職權之行使
(一)檢察一體原則
1.檢察官為檢察機關不可分割之一份子,對於法院,獨立行使檢察職權。但由於檢察權之內涵,仍屬司法行政權行使之作用,與一般行政權行使之性質相近,故而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檢察機關,仍應受階級攸分命令服從關係之拘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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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檢察官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偵查、追訴、執行及其他法定檢察職權者。
職權
(一)實施偵查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2.前述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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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7 至 1128 筆, 共 802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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