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280 筆查詢結果
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五)
司法特考|
8/15/2017
庭務員
(一)任用
1.積極資格
庭務員,其任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第1項)
2.消極資格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D.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F.依法停止任用。
G.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H.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I.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述「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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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四)
司法特考|
8/15/2017
錄事
(一)任用
1.積極資格
錄事,其任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第1項)
2.消極資格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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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四)
司法特考|
8/15/2017
執達員
(一)任用
1.積極資格
執達員,其任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第1項)
2.消極資格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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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三)
司法特考|
8/15/2017
法警
(一)任用
1.積極資格
法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1)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之法警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之法警考試及格。
(2)現充僱用法警滿1年,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完成6個月以上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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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二)
司法特考|
8/15/2017
醫事人員
(三)檢驗員
1.任用
(1)積極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檢驗員任用資格:
A.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B.經專門職業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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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一)
司法特考|
8/15/2017
醫事人員
(二)主任法醫師
1.任用
(1)積極資格
主任法醫師,應就具有法醫師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用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6條第2項)
(2)消極資格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未具或喪失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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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十)
司法特考|
8/15/2017
醫事人員
(一)法醫師
1.任用
(1)積極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法醫師任用資格:
A.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B.經專門職業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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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九)
司法特考|
8/15/2017
登記人員
(一)登記處主任
1.任用
(1)積極資格
登記處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A.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B.曾任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
C.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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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八)
司法特考|
8/15/2017
提存人員
(一)提存所主任
1.任用
(1)積極資格
提存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A.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B.曾任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
C.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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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七)
司法特考|
8/15/2017
觀護人
(一)制度目的
1.使受觀護者能自力更生,改過遷善。
2.期使受刑人能惕勵新生,早日回到社會正常發展。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觀護人
觀護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A.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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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六)
司法特考|
8/14/2017
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一)制度目的
1.確保私權。
2.防止爭訟。
3.疏減訟源。
4.安定社會。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公證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A.經高等考試公證人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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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五)
司法特考|
8/14/2017
檢察事務官
(一)設置
立法者為使檢察事務官之業務順利推展,明訂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
(二)任用
1.積極資格
(1)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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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5 至 2376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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