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9280 筆查詢結果

罰則-2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規營業等之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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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尚未確定之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對其為變更、撤銷的救濟制度。 (一)上訴審法院之管轄 1.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上訴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行訴第235條) 2.例外:簡易程序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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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1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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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特別訴訟程序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關於在行政訴訟上的特別訴訟程序,現行法規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皆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為管轄法院。其說明請參照本編第三章「四、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管轄權」,此節僅就重要條文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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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一百一十六條  (定義)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外國銀行營業之許可)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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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六)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裁判 (二)裁定 與當事人實體法上主張之爭點無關者,皆以裁定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在實務上裁定的形態繁多,以作成裁定之主體可簡單分為兩類: 1.審判長所為之裁定:以抗告救濟(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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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一百條  (定義) 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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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五)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裁判 訴訟繫屬後法院即有作成決定之義務,而法院所為之決定稱為「裁判」。所謂裁判係指「裁定」與「判決」而言,若由受命法官或審判長所作成之決定則有「裁定」、「命令」、「處置」三類。 (一)判決 1.判決類型: (1)以是否有關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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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銀行
銀行招考| 9/1/2017

  第八十七條  (專業銀行之設立與指定)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第八十八條  (專業信用之分類) 前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工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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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四)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停止,係指因發生法定事由,或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使訴訟程序靜止不再向後推展進行。 (一)程序當然停止 1.因發生法定事由而停止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179條: (1)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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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定義) 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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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審理程序之原則 (一)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 1.言詞辯論原則係指審理案件須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始得為本案判決(行訴第188條第1項)。 2.直接審理原則: 而為維護言詞辯論之精神,法官須於言詞辯論程序中,直接接觸訴訟資料(包括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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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1 至 1872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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