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9280 筆查詢結果

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
銀行招考| 9/11/2017

第1點 本規定依銀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指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二)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資料所複核之資本適足率扣除現金盈餘分配與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及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之現金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二.五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五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均須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三)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及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四)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上一月底之自行申報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百分之一.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五)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前一年內無遭主管機關罰鍰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處分或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處分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受主管機關依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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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2
銀行招考| 9/11/2017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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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銀行招考| 9/11/2017

1 條 本辦法依據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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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四)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法律準用順序 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究竟應提起行政訴訟或是民事訴訟? (一)權利保障之先後 人民之權利救濟應先循第一次權利救濟管道(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為之;若已得滿足,自然沒有必要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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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規定事項
銀行招考| 9/1/2017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祕密之除外規定事項 第1點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需向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查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除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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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賠償方法與範圍 (一)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1.請求權人(國賠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請求權人為受侵害之人,不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亦得為請求權人。 (二)請求程序 1.協議(國賠第10條): (1)書面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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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銀行招考| 9/1/2017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第1點 為執行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貫徹銀行股東股權之透明化及強化對銀行股東之管理,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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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責任 (一)公務員之行為責任(國家代位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參照本條規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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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銀行招考| 9/1/2017

  第1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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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定義與定性 (一)定義 因國家違法行使公權力使人民因而受有不利益,該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由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1.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機制: 相對於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言,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機制 ,即當公權力行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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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一百三十七條  (補辦設立程序)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理設立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條  (限令調整) 本法公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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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救濟程序(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292條) 重新審理係因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其未能參與訴訟,而該終局之確定判決結果損及其利益。因此透過重新審理予以救濟。為非常救濟之手段。 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保全程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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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9 至 1860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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