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上榜心得
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發方式及轉調規定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其中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

  • 分發地點: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轉調限制: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一般警察特考人員受訓規定

112年訓練期間及地點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消防警察人員以外各類別預定113年2月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1階段(預定113年1月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2階段(預定114年1月)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3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24 個月。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預定113年1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執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合計18個月。 

訓練津貼及福利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 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學校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另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一般警察特考分發單位及工作項目

類組

分發單位

工作項目

刑事警察人員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單位

1.研訂犯罪偵查相關策略
2.執行各類犯罪偵查工作
3.辦理刑事案件移(解)送管轄地檢署
4.選舉活動、集會遊行現場蒐證維護工作。

行政警察人員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

1.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2.專案性或特殊性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評核及管制
3.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一般性勤務

消防警察人員

1.中央: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2.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1.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2.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規劃與執行
3.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4.火災搶救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
5.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6.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1.中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包括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2.地方: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預防組)、犯罪預防科、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分局偵查隊。

1.全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工作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2.預防犯罪與被害宣導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3.防處少年事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4.婦幼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5.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6.預防犯罪與被害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外事警察人員

1.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外事單位
2.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單位

1.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2.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
3.外事情報蒐集分析
4.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
5.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
6.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
7.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8.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9.警察外語訓練及協助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1.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資訊單位
2.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單位

1.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2.警察機關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3.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4.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5.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6.警察機關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7.其他有關資訊業務

警察法制人員

1.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
2.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單位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2.解決警察執行法令疑難,提供法律諮詢
3.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

行政管理人員

1.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2.二、地方機關: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1.警察人事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2.後勤事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3.警察勤、業務風險管理、危機應變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水上警察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1.偵防海域犯罪事宜
2.查緝海上、非通商口岸走私事宜
3.督導及考核海上巡防勤務、業務等事宜。
4.執行、考核海域執法訓練事宜
規劃、執行海洋事務事項:
1.解釋各項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事宜。
2.協調、調查及處理海上涉外事務
3.推動海洋政策、研展海洋事務、宣導海洋意識及拓展國際交流事宜
規劃、執行海事服務事項:
1.管制、維護及處理海上交通秩序、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事宜
2.執行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宜
3.執行海洋災害救護事宜
4.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事宜
5.執行海洋環境保護、保育事宜

一般警察特考業務內容

行政警察人員業務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消防警察人員業務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 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水上警察人員業務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 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科別

業務內容

警政科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2. 警察業務及職權之簡化、調整事項。
3. 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警察標識章)之規劃、督導事項。
4.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調整之備查事項。
5. 警察機關印信之核發與核備事項。
6. 警械管制之核轉、督導事項。
7. 警徽、警旗製用事項。
8. 警察職務協助工作事項。

勤務科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2. 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含勤務方式、勤前教育與勤務時間)與管制事項。
3. 警察勤務執行之槍彈、防彈衣盔配帶之規劃事項。
4. 各警察機關勤務實施細則之研修事項。
5. 警察幹部勤務規劃講習之規劃辦理。
6. 舉家外出加強巡邏服務之規劃事項。
7. 受理報案e化平臺綜合性規劃事項。
8. 推動警察志工服務事項。
9. 警察機關特殊任務警力綜辦事項。

正俗科

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督導事項。
2. 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3. 協助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4. 現存性交易場所(原妓女戶)管理事項。
5.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之專責警力派遣事項。
6. 消費者保護事務涉及警政之事項。
7. 協助民政機關推行有關端正社會風俗事項。
8. 協助勞工機關查處按摩業涉及妨害風化(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9. 協助新聞機關查處色情廣告、書刊、錄影帶等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協助建管機關處理違章建築之秩序維持事項。
11. 協助取締妨害衛生之督導、考核事項。
12. 協助衛生機關辦理愛滋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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