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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制定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之制定
一、制定
有關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茲分述如下:
(一) 提案: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 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 司法院:
依釋字第 175 號解釋文意旨,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 考試院:
依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 監察院:
依釋字第 3 號解釋文意旨,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 87 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 71 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 立法委員: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第 10 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6. 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5 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二) 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第 8 條第 2 項前段)。
(三) 院會一讀:朗讀標題、提案人說明、討論。
(四) 委員會:聽取報告、討論、修正、審查報告。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五) 政黨協商:議案協商。
(六) 院會二讀: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宣讀協商結論、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修正動議、復議。
(七) 法制局審查:法制局可於此時發揮專業品質把關作用,惟目前多半略過此程序而逕付三讀。
(八) 院會三讀:文字修正、全案付表決、修正動議、復議。
(九) 總統公布:
1. 行政院認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能結果:維持原決議、不維持原決議、原決議失效。完成三讀之法律案經立法院長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
2. 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述情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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